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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文字著作

发布时间:2020-09-22 15:49    浏览次数: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4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毓霞,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简称学术期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二审上诉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知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54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学术期刊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判令其停止提供2002年第5期《名作欣赏》中的《受戒》(简称涉案作品),会造成学术期刊公司与机构用户之间利益失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2.二审法院未追加《名作欣赏》等主体参与诉讼,使得学术期刊公司已经支付稿酬的事实无法查清。3.二审判决将一个服务器产生的传播行为,认定为三次使用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合理的稿酬标准应按版税计算。二审判决中的侵权赔偿系由法院酌定,未考虑学术期刊公司已经支付稿酬的事实,也未考虑行业的稳定性。因此,学术期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

  文著协服从二审判决。

  知网公司同意学术期刊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未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学术期刊公司认可其运营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及中国知网(网址为www.cnki.net),知网公司是前述两个客户端软件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二者坚持认为前述三个端口传播涉案作品应认定一次使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838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查明:1.学术期刊公司与知网公司表示在2017年9月第一次庭审后已经停止提供《北京文学》等八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在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庭审中,经过当庭核实,文著协认可上述八本期刊中的涉案作品已经无法下载。2.学术期刊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稿酬支付统计表》证明向九个杂志社支付稿酬情况。《名作欣赏》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受戒〉网络转载稿酬支付说明》提及“杂志社当年已将《受戒》稿酬寄交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代转,金额为50元,由于年久无法找到稿酬支付凭证。”学术期刊公司表示,除《名作欣赏》中的涉案作品向作者支付稿酬外,其余期刊中的涉案作品均未支付稿酬。文著协表示,经与著作权人核实,从未收到过期刊杂志社支付的稿酬。3.学术期刊公司自行统计的在中国知网发布涉案作品(涉及《名作欣赏》等九本杂志)的时间自2003年2月起至2016年4月,学术期刊公司与知网公司表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发布涉案作品的时间为2016年底,按照与中国知网同样的搜索操作步骤可检索到《雪莲》等三本期刊中的涉案作品。

  一审判决判令学术期刊公司及知网公司应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学术期刊公司未对此提出上诉主张。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判决认定学术期刊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之前在中国知网上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之后的行为侵害了文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一审判决关于学术期刊公司与知网公司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侵害文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学术期刊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当庭的陈述,作如下认定:

  一、学术期刊公司是否应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

  本案中,二审判决认定学术期刊公司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2006年12月8日之后通过中国知网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侵害了文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不存在有悖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比例原则的情况下,学术期刊公司应当停止侵害。

  学术期刊公司自认已于2017年9月后停止提供《北京文学》等八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后经核实得以确认,因此,学术期刊公司可以选择性删除其数据库中相应期刊中的作品。此外,学术期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删除数据库中2002年第5期《名作欣赏》中的涉案作品存在技术障碍或成本过高可能违反比例原则,故学术期刊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不应判令其停止侵权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是否应当追加《名作欣赏》等相关主体

  二审判决已认定学术期刊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之前通过中国知网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不构成侵权,此后,不论学术期刊公司是否通过《名作欣赏》等相关主体向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都不足以推翻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认定。并且,《名作欣赏》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已明确其无法提供向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证据,学术期刊公司亦无法提供其向其余八家杂志社支付涉案作品稿酬的证据。因此,《名作欣赏》等相关主体并非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一、二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纠纷事实的查明。

  三、学术期刊公司传播涉案作品是否为一次传播行为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国知网、知网公司与学术期刊公司共同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中国知网远早于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发布涉案作品;使用相同的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中可检索到九本杂志中的涉案作品,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中仅能检索到三本杂志中的涉案作品。因此,涉案作品的传播主体、传播范围、起始及持续时间均不同,二审判决关于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软件这三个端口传播涉案作品行为的认定正确,学术期刊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恰当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文著协的实际损失或学术期刊公司等的违法所得,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并无不当。学术期刊公司主张应按版税计算赔偿数额,以及其已经支付稿酬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所规定情形,学术期刊公司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陶钧

  审判员孙柱永

  审判员樊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子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