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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高等院校享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管理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3-05-26 11:19    浏览次数:
作者:张慧 陈金涛  发布时间:2023-01-29 17:08:34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2条第3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对于嫖娼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高等院校享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管理裁量权。高等院校出于严格管理、教育学生、杜绝嫖娼行为发生考虑而不再加以区分,将嫖娼学生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不相冲突,亦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日,北工大作出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主要内容为:2018年3月2日,杨某因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公安机关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三日处分。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日常行为违纪。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2018年4月24日第10次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某开除学籍处分。

杨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05行初489号行政判决:撤销北工大作出的被诉《开除学籍决定》。

北工大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行终981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依照上述规定,北工大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法定职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本案中,北工大亦在其《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嫖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学生,因此其在制定违纪处分办法时,不仅仅要考虑对违法违纪进行处理,规范个体学生的行为,还要考虑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群体行为。对于何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各普通高等学校可通过制定校规进一步明确,该具体规则的制定属于普通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范畴。本案中,北工大将嫖娼行为规定为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并未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其加强学校及学生管理亦具有合理性,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因嫖娼行为被朝阳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三日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北工大作出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北工大在作出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依法告知杨某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杨某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杨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了杨某的相应权利,送达程序亦合法,故北工大作出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北工大作出的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北工大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注解

案核心争议主要有两点,其中第一点是表面的争议,在于北工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被诉《开除学籍决定》所依据的《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是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抵触。而第二点争议,也是核心的争点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中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如何判断,由谁判断?高等院校的自由管理权此时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其基于自主管理权而作出的判断,司法是否应予以尊让?

一、学校规定具体条款与上位法并不抵触

《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内的认定,不能等同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节”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各种情节是出于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而高等院校对学生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的考虑是从学校管理角度出发,学校可以有不同的考虑。《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上述规定系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细化,其规定的可开除的情形并没有突破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各高校根据自身需要在细则中对情节、处罚幅度中加以细化,属于自主管理范围,不宜认定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本案中,杨某虽然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是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但该“情节”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内的认定,不能等同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节”的认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故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考量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约束的大学生行为、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范围内进行。

二、司法应当尊重高校基于自主管理权而作出的判断

在判断何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3项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时,高等院校的自主管理权应当受到法院的尊重,司法不应当过度介入。司法审查中既要重视个别学生受教育权之维护,又不能忽视高校整体管理教学秩序与之保护。

第一,基于高校运行之实际考量,法律不可能也无法对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地予以规定,高校存在自主管理的空间与必要。从大学史的角度看,“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传统之一”。自“田永案”后,基于权利保障的价值考量,司法才开始介入高校和学生之间原本封闭的关系。关于学生权利的保护与高校的管理,法律一般以事后的低密度的规范予以引导和控制。

第二,高等院校有权根据其教学管理的需要,依法制定具体的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及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法定职权。对于何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各普通高等学校可通过制定校规进一步明确,该具体规则的制定属于普通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范畴。

第三,关于作为可开除学籍情形之一的嫖娼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的认定,应当考虑大学生这一特殊个人主体因素,亦要考量该行为对全体大学生群体的影响因素。

其一,大学生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由国家培养的高级人才,相较于一般群体而言,大学生更应当具备积极向上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水准,更应当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规范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而嫖娼行为系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在我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大学生实施嫖娼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违背其在求学阶段应追求的目标,更与其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相背离,对于尚处于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重要阶段的大学生而言,嫖娼行为应当属于性质恶劣的行为。

其二,大学生在校期间,其主要任务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大学生群体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应当予以保障。大学生阶段正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和不断成熟的重要阶段,大学生的思想认识存在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身边同学的嫖娼行为会对大学生产生较大的思想冲击,在大学生群体中也会产生较大影响,故对于特定群体来讲,嫖娼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对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高等院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必要、适当的,符合立法目的,并未违反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采取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并且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符合最小侵害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学生,而嫖娼行为对于学生成长和学校管理秩序均具有较大的危害,对于该行为如何处罚,对被处罚的学生来讲关乎其今后的人生目标选择,发展道路设定,对于其他学生来讲具有较大的警示示范效应,对于高等学校来讲则影响其管理措施、校风校纪的落实,北工大亦在庭审中陈述,对学生而言,嫖娼行为本身即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学校处于严格管理的考虑,为杜绝嫖娼行为发生,因此规定对嫖娼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其在行使其裁量权时已秉承科学、严谨的态度已对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等进行了审慎考量,同时亦在《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相应条款以保证学生的申诉权利,故其将嫖娼行为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规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符合其惩戒违法、实施管理的必要程度。该处分不仅是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客观法秩序维护的需要。

三、高校关于“情节严重”认定之自主管理权再思考

本案审理中,有少数意见认为:高等院校不是法外之地,应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学籍管理的权力。关于开除学籍的理由,凡嫖娼即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有超越上位法规定之嫌。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下的对普通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开除学籍处分,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司法应当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认为不能取代司法的价值判断,司法机关审查中应当侧重于保护涉案学生个体的受教育权之维护。高等院校基于自主管理权作出的认定亦要遵从体系性解释的要求,以契合大众一般认识,符合行政经济与诉讼经济原则。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不属于高校自己决定衡量范围。对大学生犯错反而应当更宽容些。通过治安处罚,其已受到了教训足以反省,高等院校应当区分情形,侧重于育人成人,不必直接置之于最重的不可挽救境地。

案件涉及“教育为本”“维持教育秩序”两种的价值取向的冲突与平衡,应慎重处理。生效裁判合议庭经过反复合议,最终更倾向于后一种价值,除前述理由外,还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不同领域的法律与规章立法目的不同,不宜直接套用。《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与上位法并不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分别规范不同领域的法律与规章,其中关于“情形严重”的规定,立法本意、适用情况均不相同,不能简单一一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各种情节是出于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对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从高校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角度出发,对学生的违法违纪情节轻重进行界定。

二是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院校在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内,通过校规明确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具体规则,属于其自主权的范畴。根据学校特点、办学传统等差异,各高等院校在校规中对具体规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其规定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及规章,司法机关应予以尊重。

三是充分考虑规章制定机关的解释意见。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走访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机关教育部,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学生司、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等进行了沟通。充分了解了相关机关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具体实施情况,并沟通了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范围,在案件审理中对相关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充分考量。

四是契合当前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注重立德树人的教育大背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发挥教育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作为特定群体,对其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要求,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在高校学生群体中会产生极端恶劣的影响,是思想教育的底线要求,绝对不能触碰。

五是尊从高校自治管理的社会现实。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更好地了解高校的管理行为,合议庭收集、对比了其他部分高校关于开除学籍情形的规定以及对于嫖娼行为的处理方式。北京地区各高校作法并不统一,高等院校的自主管理权得以充分实现。其一,单列式规定。将嫖娼行为在校规中单独列举规定,在处理过程中的,又分为两种:裁量型规定与无裁量型规定,前者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者规定为开除。其二、不予单列规定,对于嫖娼行为置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违背社会公德”情形下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的,又分为两种:明确界限型规定与不固定界限的裁量型规定,前者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情节严重之理解,将拘留10天作为给予开除学籍的界限;后者并不进一步规定具体轻重,而是抽象性的规定为“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规定为“根据性质、情节、后果分别处理”。

因此,高校制定违纪处分办法的目的并非仅仅在于规范学生行为、对某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还有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整体行为的职能。高校更应关注整体秩序的维护与利益价值观的引导。关于北工大直接将嫖娼规定为开除的情形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高等院校根据自己学校的具体情形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且其规定并未超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在其自主权范围内。